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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2023-01-18 16: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作者: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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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第145号令第二次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有六章47条,比2016年9月26日第一次的修订《办法》少了“法律责任”这一章,总条款少了2条。

修订后的《办法》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取消了原《办法》规定的城市市区新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设置人的要求,更符合国家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将床位不满100张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设置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下放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取消了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学检验实验室、美容医院以及设床位100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的设置审批。《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也由1、2、3年三种改为2、3年二种。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简化了执业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原《办法》要求提交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修订后的《办法》只要求提交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同时,将原《办法》要求提交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修改为提交医疗卫生人员名录,大大减少了医疗机构申请材料的提交,提高了卫生行政审批的效率。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强调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医疗机构校验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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