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下发了《进一步明确全区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审批权限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规定》要求,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或授权实施的自治区级设置审批事项外,其他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三级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批;急救站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床位不满100张的其他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现场评审专家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规定抽取。
《规定》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美容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疗养院、医疗美容门诊、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权限做出了规定: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申请执业登记;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美容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向设区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一级医院、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疗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护理院(站、中心)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根据所设医疗机构的类别、级别,向相应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其中,美容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审批权限是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下放到设区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规定》明确了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审批权限,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补充,有利于全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开展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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