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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规范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

2024-06-19 15:2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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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准入和退出工作机制。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审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查结论,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直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完成后做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制定了医疗机构分院区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准入管理规定。对已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分院区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实行单独准入管理。已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调整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院区或增加分院区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时,应当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依法办理诊疗科目登记。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完善了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退出工作机制。规定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发生变动或者有关的主要设备、设施及其他关键辅助支持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从事人体器官移植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吊销该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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