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经验证与原件相符”,同时带原件到医师资格补录办公室审核后退回。本须知中所有出现的“单位”字样(包括申请表中的“单位意见”)均特指持证人取得认定医师资格时所在的单位,如该单位已撤消或不存在而无法出具意见,申请表上单位意见由现执业单位出具,其他则由现在保管该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能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单位出具意见。
一、申请办理医师资格信息补录,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需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修正)申请表》原件1份(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可在档案中查找);
5.原自治区卫生厅认定医师资格的公布文件复印件1份(可在地级市卫计委查找)。
注:如不能找到公布文件,申请人可持地级市卫生局(或区直单位)的专题报告到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查阅公布文件。
上述所提交材料请按A4纸规格打印或复印,并按上述目录排好顺序;5人以上集体办理提供人员名单电子版(主要包含:姓名、类别、执业/执业助理、公布文号等内容)。
(二)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不能提交《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的或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公布文件中查不到其名字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填写《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修正)申请表》原件1份(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
2. 持证人提交取得认定医师资格情况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持证人须亲笔签名并按指印);
3. 持证人经认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时所在单位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须盖证明单位公章);
注:该证明的内容应包括:持证人在该单位执业的时间、通过认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时间。如该单位已撤消或不存在而无法出具,则由现在保管该持证人并能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人事档案的单位出具,并写明现出具证明的单位与原执业单位、持证人的关系。
4. 申请人所在地级市卫生局(或区直单位)的专题报告
5. 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取得上述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布文件复印件1份或取得上述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医学院校毕业生在1998年6月26日前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工作并转正,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提供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 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只指申报时所填的毕业学校);
8.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9.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 《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原自治区卫生厅认定医师资格的公布文件复印件1份。
二、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同时修正执业医师资格信息的,除提交第一项所需的补录申请材料外,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姓名的,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
2.变更身份证编号的,提交核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
三、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同时《医师资格证书》已遗失需补发的,除提交第一项所需的补录申请材料外,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原件1份(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
2.在区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原件1份(需提交整版报刊,并刊登有完整《医师资格证书》证书编码及姓名),遗失声明刊登日期满一个月;
3.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
四、已完成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后,不慎遗失《医师资格证书》需补办新证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原件1份(下载附件2);
2.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在区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原件1份(需提交整版报刊,并刊登有完整《医师资格证书》证书编码及姓名),遗失声明刊登日期满一个月;
4.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
五、申请人如需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如下:
(一)办理地点:医师资格信息补录相关工作办公室(南宁市桃源路80号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行政楼一楼102号房)。
(二)办理时间:每周的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咨询电话:
医师资格信息补录相关工作办公室:0771-5316216;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事处:0771-2822606;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0771-2802449、5853809。
附件:
1、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修正)和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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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