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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西消毒产品十大典型案例

2023-06-29 1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作者:监督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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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2022年,全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职,严格开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据统计,2022年全区消毒产品查处案件数186件,罚款金额265500元。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消毒产品的辨识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强化警示震慑效应,提升社会监督效能,现对2022年广西消毒产品十大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布。

一、广西田夫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案。

2021年12月24日、2022年4月25日,兴业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西田夫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聪泰®宝宝维肤膏”、“避风港®避风港抑菌乳膏” 两款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兴业县卫生健康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先后作出两次,累计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广西桂宝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案。

2022年4月22日,玉林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西桂宝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白虎膏抑菌乳膏”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泰国金虎膏”、“越军膏”两款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玉林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6月9日、10月11日,玉林市福绵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西桂宝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白虎活络膏”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生产经营的“桂宝堂白虎膏抑菌乳膏”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玉林市福绵区卫生健康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先后作出两次,累计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广西桂肤灵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案

2022年10月11日、10月25日、11月2日、11月18日、12月8日,东兴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西桂肤灵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奕辰 九指神医抑菌乳膏”、“霸方 好多邦本草乳膏”、“桂肤灵®桂肤灵抑菌乳膏”等消毒产品分别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范、违法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东兴市卫生健康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先后作出5次,累计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广西巴马王家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案

2022年8月16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西巴马王家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 “王家草本抑菌液”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巴马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五、桂林耀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案。

2022年11月3日,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桂林耀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西复美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柳专家草本抑菌乳膏”违法添加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桂林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六、钦州市齐盛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案

2022年7月8日,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钦州市齐盛纸业有限公司委托东莞市金红丽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的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钦州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七、广西中欣纸业有限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2年8月31日,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西中欣纸业有限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南宁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500元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八、桂林瑶大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安全评价案

2022年5月30日,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桂林瑶大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葆素抑菌剂”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亦未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桂林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九、凤山县黄蕙诊所经营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消毒产品案

2022年4月21日,凤山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凤山县黄蕙诊所经营的消毒产品未能提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凤山县卫生健康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诊所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妈咪爱宝贝母婴用品店经营销售的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规定案

2022年7月6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妈咪爱宝贝母婴用品店经营销售的“寒水堂草本双分子抑菌膏”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标注“具有抑菌消毒作用”,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母婴用品店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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