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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公告

2020-06-03 09:5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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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有效防范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拟开展2020年度法律顾问服务征集工作。现一并向各相关律师事务所询价,如有提供该项法律服务意向,请按本公告所述事项参与比选。

一、服务内容

(一)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就卫生监督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及行政调解行为等事项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二)对我所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法律文书及有关规章制度,从法律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代理我所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维护我所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我所依法正确处理行政纠纷、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信访等其他纠纷,参加案件研究讨论,参与重大法律事务的研讨代理我所参加或主持各种非诉讼的调解或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我所要求,对我所工作人员进行2次以上法律知识培训和对我所工作人员进行执法工作业务指导,协助开展法治宣传

(六)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二、律师事务所资质和法律顾问选择

(一)律师事务所资质。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年检合格。

2.实力雄厚,在广西区域内享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以往未发生过因该律师事务所违约而导致我所与之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法律顾问选择。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熟悉行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律法规,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在行政法学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择优聘用。

3.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聘任关系解除后,不得担任原服务期间所办理案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或原告方的代理人及代理其他事项 。

5.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承诺以下内容,如有违反,我所享有立即解除与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并通知本地律协的权利:

(1)常年法律顾问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2)常年法律顾问应在我所委托的范围开展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3)常年法律顾问不得从事有损于我所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同一法律服务中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4)我所的法律事务在与顾问律师其它工作(开庭的除外)冲突时,应优先办理甲方的法律事务。

(5)常年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我所的内部工作事项及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应本着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完成我所委托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工作时间不固定,采取灵活方式,我所如有需要,随时联系;法律顾问定期就法律顾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我所汇报,并提出相应解决的法律意见;对于紧急或重要情况需上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保证随叫随到等。

四、服务期限和服务费

服务期限:一年

服务费:人民币万元/年(报价范围为4-6万)

在合同期限内代理甲方参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5个案件以内(包括5件)不另行收案件代理费;超过5个案件的,按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80%以内收取代理费。

五、材料提交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负责人资格证明或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指派的法律顾问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为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情况介绍、业绩介绍,尤其与政府法律事务相关的业务情况;

(三)拟派律师的姓名、资历、从业经历及业绩;

(四)为提高服务质量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五)拟收取法律顾问费的数额及方式等。

(六)请各相关律师事务所将文件材料密封后递交到南宁市桃源路80号行政楼二楼(联系人:董珍珠,0771-5310211  13507885517),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逾期不予接收。

六、结果确立

我所将根据各相关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比选、综合考虑确立。未被选中的律师事务所,不再通知,材料不予退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2020年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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