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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2023-12-29 11: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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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当前广西使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到2023年1月失效。施行5年以来,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有了较大变化,规范了全区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卫生健康法治化水平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考虑到现使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即将失效,为贯彻落实国家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最新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依据调整的实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和自治区疾控局联合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主要内容

(一)《规则》部分。共有四章(总则、裁量规则及适用、监督和管理、附则),三十五条。

    1.明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及裁量权基准内容。(第二条)

     2.明确六个裁量阶次。实施行政处罚时,明确区分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等六个阶次。(第七条)

3.对罚款数额(倍数)的裁量用数学公式进行表述,更加准确,利于理解和执行。(第九条)

4.明确不予处罚、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5.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和初次违法等情形的认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6.明确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多种裁量情形的适用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7.明确裁量权规则的监督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二十八条)

(二)《基准》部分。

《基准》分为9个卫生健康专业领域,共计282项,明确:公共场所卫生(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6项)、职业卫生(71项)、放射卫生(10项)、传染病消毒卫生(37项)、医疗卫生(85项)、血液卫生(39项)、中医药卫生(8项)、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卫生(13项)。

1.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处罚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裁量权标准。

2.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明确了大部分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六个阶次(部分违法行为达不到六个裁量阶次,原因是:该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定依据没有相应的六个裁量阶次,不能随意增加。)

3.明确了裁量处罚幅度由轻到重划分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三个幅度。

4.增加了新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在医疗机构监管中增设职权6项(《基准》医疗卫生领域第1-6项P177-182),并对应新增职权细化裁量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在医疗机构监管中增设职权9项(《基准》医疗卫生领域第7-15项P83-191),并对应新增职权细化裁量细则。

5.调整修订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医疗机构监管中调整职权4项(《基准》医疗卫生领域第21-24项P197-200),并对调整职权相应调整裁量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监管中调整职权2项(《基准》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卫生领域第1-2项P253-254),并对调整职权相应调整裁量细则。

6.删除废止的行政处罚事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被废止,故删除原裁量基准中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

7.明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和初次违法等情形的认定,在合法的前提下有一定突破,提升了裁量基准在执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三、制定过程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及疾控局组织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及相关部门专家开展本次《规则》和《基准》起草工作,按照法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全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征集意见,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开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组织自治区司法部门的专家和机关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同志进行论证和社会性风险评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再次组织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修改,并将修改稿送参与论证、风险评估的专家确认,以确保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制度依法依规,既符合广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又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时间

《规则》和《基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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